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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考点:硬件设备

键盘、鼠标、光电自动扫描仪、条形码扫描仪(又称扫码器)、二维码识读设备、POS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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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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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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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概述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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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银行结算账户概述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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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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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现金结算

1.现金的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2.现金结算的范围(我国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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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法律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项会计违法行为具体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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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会计从业资格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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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点: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交接程序:提出交接申请→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移交点收→专人负责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