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016
09

《财经法规》考点: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一)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者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三)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1.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欢迎加入会计从业考试交流QQ群: 453135205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