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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9

《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审核

  (1)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2.对于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改,规定如下: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的会计凭证。

  1.编制记账凭证时,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2.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不得使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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