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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9

《财经法规》考点: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交接程序:提出交接申请→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移交点收→专人负责监交

  1.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提示】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对其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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