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016
09

《财经法规》考点: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提示】收银员、收费员、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不属于会计人员,无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继续教育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3.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4.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4)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5.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1)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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